中秋佳節期間,請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1-09-17Post category:利益迴避 / 政令宣導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檢送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2023-10-18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2022-04-22配合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 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加強推廣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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