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1份,請參閱。
- 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本(111)年度中秋節將屆,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請參閱。
中秋節期間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最高檢察署為達到反賄選宣導分眾分流之成效,將反賄選理念深植全國各階層民眾,傳達正確之法治觀念,提高公民意識,製作「反賄選,愛臺灣系列–原住民篇」宣導影片,網站連結:https://www.tps.moj.gov.tw/16542/743730/1006063/post,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