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銓敘部函以,有關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本(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之同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 轉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條文修正發布。
- 配合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 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加強推廣
-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 112年度中秋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請查照。
- 《阿正的誠實之刀—第二集》動畫短片(太魯閣族語、布農族語版)
- 《鴨鴨廉政學堂-採購倫理大秘寶》動畫短片(中文、太魯閣族語、布農族語版)及繪本電子書,以推廣採購倫理教育
- 推廣廉潔品格教育,《阿正的誠實之刀—第二集》動畫短片
-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請參考運用。
- 公告「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1份,請參閱。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
- 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圖利與便民」專案法紀宣導。 1.為強化公務員正確法律認知,充分瞭解法律明確規範,有效提升政府機關行政效能,達成興公益除民怨之目標,請加強法律認知。 2.相關宣導教材《破解圖利陷阱-案例篇Part1》已置於本署公文公告平臺;另廉政署自108年1月1日起於「e等公務園+」及「臺北e大」數位學習平台上線「廉政三護‧阻斷圖利」數位課程教材,併請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傳,鼓勵機關同仁上網學習,期能提升公務員對「圖利」及「便民」之區辨能力,積極發揮勇於,任事之精神 |
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1-3) 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單位考運用 |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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