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1-3)
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簡介宣導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並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2.旨揭修正後本法之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與迴避情形彙報)、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例外規定與揭露身分義務、行政調查、違法罰鍰、裁罰機關等規範內容。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公告「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1份,請參閱。

旨揭「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電子檔)」請至教育部公文附件下載區(https://attach.moe.gov.tw),以文號:1110042803及認證碼:C3189F857D下載附件檔案。

1.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倘非屬執行職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且未受聘於他機關(構)擔任經常、固定之教職,如僅係利用公餘時間偶一為之,並無損公務員尊嚴或未妨礙本身業務,亦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的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不悖。

2.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併同注意有無需利益衝突迴避之情形。倘出席之演講、座談會所涉內容有前開利益衝突之虞,應避免出席類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