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請參考運用。
- 公告「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1份,請參閱。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
- 中秋佳節期間,請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中秋佳節期間請學校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1-3) 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簡介宣導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並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2.旨揭修正後本法之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與迴避情形彙報)、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例外規定與揭露身分義務、行政調查、違法罰鍰、裁罰機關等規範內容。 |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公告「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1份,請參閱。
旨揭「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電子檔)」請至教育部公文附件下載區(https://attach.moe.gov.tw),以文號:1110042803及認證碼:C3189F857D下載附件檔案。
1.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倘非屬執行職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且未受聘於他機關(構)擔任經常、固定之教職,如僅係利用公餘時間偶一為之,並無損公務員尊嚴或未妨礙本身業務,亦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的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不悖。
2.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併同注意有無需利益衝突迴避之情形。倘出席之演講、座談會所涉內容有前開利益衝突之虞,應避免出席類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