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88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文化部辦理「2025臺灣文化創意博覽會」徵展簡章,徵展受理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請踴躍報名2025-03-12轉知國家文官學院辦理114年度公務人員「每月一書」網路票選活動2024-10-16有關支領東台加給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規定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