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2023-04-10轉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10年12月7日原民社字第11000711181號令修正發布2021-12-21中華民國112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辦法、推薦表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各1份,如擬推薦人選,請逕依該選拔辦法辦理。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