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業經勞動部以113年1月17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7531號令修正發布,轉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4-02-01Post author:hlgshlc017
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4-01-23Post author:hlgshlc017
檢送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Post published:2023-12-07Post author:hlgshlc017
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各1份,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3-10-31Post author:hlgshlc017
最高檢察署「2024 VOTE 臺灣 反賄選 愛臺灣」系列影片宣導,製播「反賄選,愛臺灣系列–「超馬篇」及「活力篇」」宣導影片,請參閱。Post published:2023-10-27Post author:hlgshlc017
銓敘部函以,有關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本(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之同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3-10-03Post author:hlgshlc017
轉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條文修正發布。Post published:2023-10-02Post author:hlgshlc017
112年度中秋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3-09-19Post author:hlgshlc017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3-05-25Post author:hlgshlc017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於同日廢止一案Post published:2023-04-27Post author:hlgshlc017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請參考運用。Post published:2023-03-14Post author:人事主任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author:人事主任
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Post published:2022-02-24Post author:人事主任
中秋佳節期間,請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Post published:2021-09-17Post author:人事主任
中秋佳節期間請學校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Post published:2021-09-17Post author:人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