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9日臺教綜(二)字第113004597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又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包含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合先敘明。

三、上開法規所揭示之教育及行政中立原則,包含政治中立。考量學校為單純的教育場域,為維護教學環境安寧,教育部前以100年11月8日臺人(二)字第1000201993號函及108年8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25904號書函(計達),將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函知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並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是以,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請各校依法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