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各1份,請查照。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3-10-31Post category:政令宣導 / 政風宣導0150565a00_attch1下載0150565a00_attch2下載0150565a00_attch3下載0150565a00_attch4下載0150565a00_attch5下載相關內容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2022-02-2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2024-04-19中秋佳節期間請學校各單位恪遵旨揭規範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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