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4-06-12Post category:政風宣導說明: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文(四)字第1130055951號函轉內政部11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130121704號函辦理。二、旨揭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23號(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最新法規公布」。三、檢附「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1份。相關內容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2022-04-22檢送「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1份,轉請查照。2024-06-07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各1份,請查照。2023-10-31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