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1-10-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0121921A00_di下載0121921A00_ATTCH1下載0121921A00_ATTCH2下載 Post Views: 121相關內容轉知國立台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辦理「生活美學與身心療癒系列工作坊-茶禪一味」簡章2024-10-24檢送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傳海報各1份2025-12-19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