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請查照轉知。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3-10-31Post category:政令宣導0150783a00_attch3下載0150783a00_attch4下載相關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2024-04-19配合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 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加強推廣2023-09-28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2022-02-24
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