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本車經確定為廢棄車輛,請車輛所有人依指定日期移離本校。
二、即日起,於教學區校園停車場內停放凡貼上「限期移置通知單」之老舊破損電動腳踏車、腳踏車,請所屬之車輛車主於114年3月31日(星期一)前自行移置整修處理,逾期後業管單位將代為清除。
三、以本校現有車棚及停車場內處理原則所稱之廢棄車輛,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