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5-10-09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若符合前述情形之同仁,請務必儘速檢證至人事室辦理。教育部來函下載 Post Views: 162相關內容「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1613A號令修正發布2025-07-24轉知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教育研究所114學年度甄試入學資訊2024-10-17轉知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與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並委由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及服務之自費團體保險長照方案,自114年8月1日起調整保障內容一案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