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5-10-09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若符合前述情形之同仁,請務必儘速檢證至人事室辦理。教育部來函下載 Post Views: 26相關內容轉知國立台灣師範大學114學年度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資訊2024-11-06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111年度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住宿、會議、餐飲等優惠方案)」2022-03-18轉知靜宜大學(以下簡稱該校)辦理「中等教師輔導第二專長學分班」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