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2-09-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0112044a00下載0112044a00_attch1下載0112044a00_attch2下載0112044a00_attch3下載 Post Views: 55相關內容轉知桃園市政府114年「桃然心動 今生有緣」未婚同仁聯誼活動,第四梯次調整至114年9月6日及7日辦理一案2025-06-17轉知「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113學年度校長遴選公告」2024-03-11轉知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辦理第30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要點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