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構)學校推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及優先推薦基層人員,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又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
三、請於旨揭期限將薦送人員之審查事實表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本表為A3格式,請自行縮印為A4大小,版面格式請勿自行調整,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以訂書針裝訂。另應請詳讀填表說明,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證明文件1份(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並於封面上註明服務機關(構)學校、職稱、姓名等資料,所附資料一律不退還)函送本部,另電子檔及核章後掃描檔併請依限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yu0413@mail.moe.gov.tw)。
四、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薦人員,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於旨揭期限前函報本部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及審查事實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