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請查照。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4-01-16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0184020a00_attch2下載 Post Views: 38相關內容轉知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2025-05-29「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2022-06-22轉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