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人(一)字第1130009012號書函轉勞動部113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30147567D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勞動部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如附件)供參,並請轉知所屬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