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 Post Views: 116相關內容轉知-文化部修正發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6條發布令一案2025-08-29【撫卹補助】112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新申請」(9月11日截止)2023-08-28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一二】重修與補考名單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