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相關內容【特選】宜蘭大學112年特殊選才招生資訊2022-10-07海洋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高雄分處(AITK)辦理「2024台灣海洋國際青年論壇」2023-11-28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第5條附表三、第12條附表十、第13條附表十一、第35條附表十五修正草案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