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 Post Views: 234相關內容110年10月30日全校親職教育座談會家長意見彙整表。2021-12-08114年12月行政會報紀錄(114.12.09)2025-12-15內政部113年5月1日公告實施「變更全國區域計畫(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地檢討變更指導原則)」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