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相關內容文化部修正發布「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發布令一案2023-12-24內政部為辦理中華民國第30屆地政貢獻獎選拔活動,請推薦對推動地政業務有功人員參選案2025-05-15教育部112年10月20日臺教文(五)字第1122504151A號令修正「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案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