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臺教師 (三)字第1142602864A號令修正發布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5-11-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13410_senddoc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3410_senddoc1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3410_senddoc1_Attach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3410_senddoc1_Attach3下載 Post Views: 358相關內容轉知:花蓮市公所為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選舉工作事宜,惠請貴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第五次招募)2022-10-26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內政部與消防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內政部與消防署承接辦理。2023-09-19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