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民國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政令宣導0074465a00_attch2下載0074465a00_attch3下載 Post Views: 180相關內容轉知: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基金會辦理111年度寒假教職員工各項專業知能及自我成長研習活動2021-12-21若具師範校院結業生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實習教師年資者,得於10年(124年6月5日)內申請補繳撫基金費用。2025-06-17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