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 Post Views: 244相關內容轉知-文化部修正發布「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發布令2025-09-03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上架112年至113年「國土計畫專業教育訓練」核心與進階課程實錄影片(E-Learning)至「e等公務員+學習平臺」2025-03-28地質法第5條業奉總統114年11月28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0561號令修正公布,並奉行政院115年1月21日院臺經字第1151001061號令發布自115年2月1日施行。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