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 Post Views: 369相關內容內政部「電子產權憑證系統入口網」及「抵押權線上申辦系統入口網」網址變更一案2026-01-27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國教署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獲獎名單2023-10-26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113年度廢鐵及廢不鏽鋼走廊欄杆、樓梯扶手及廢鋁門窗第二次標售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