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 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 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 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示辦理。Post author:庶務組組員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總務處 / 總務處最新公告 / 行政團隊相關訊息請下載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下載 Post Views: 117相關內容文化部修正發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8條及第8條之1附表發布令2025-11-05即日起受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二年級「普通班」轉組2024-05-07公告「112年離島基本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成果」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