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Post author:hlgshlc017Post published:2022-10-2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0144491a00下載0144491a00_attch1下載0144491a00_attch2下載相關內容若具師範校院結業生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實習教師年資者,得於10年(124年6月5日)內申請補繳撫基金費用。2025-06-17轉知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113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成果發表會」案2024-11-12內政部警政署函送「113年此情此警.心動時刻」單身聯誼活動計畫1份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