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內政部114年「緣起相遇時」單身聯誼活動,第1-5梯次訂於114年4月21至30日受理報名2025-04-18轉知國立台灣師範大學114學年度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資訊2024-11-06花蓮縣政府政風處製作《企業誠信反貪短劇—包公出巡記》影音,請多加運用。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