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內政部114年「緣起相遇時」單身聯誼活動,第10-14梯次,訂於114年7月28日至8月6日受理報名2025-07-2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3年10月開辦自由報名班別案2024-08-15轉知花蓮縣教育會114年度表揚愛心模範教育人員實施要點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