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40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後「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2025-03-07內政部113年「幸福,來得真好」單身聯誼活動,第11-15梯次訂於113年8月5日至8月14日受理報名,2024-08-04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全球熱愛生命獎章授獎辦法」等相關資料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