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21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112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每月1書:《大腦韌性》」線上直播導讀會活動,歡迎教職員工踴躍參加2023-05-11111年至113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檢送本貸款辦理說明資料1份2021-11-23轉知113學年度第1學期《衷心工作坊》系列活動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