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10年12月7日原民社字第11000711181號令修正發布2021-12-21轉知:花蓮縣花蓮市會111年度表揚愛心模範教育人員實施要點(申請日期至111年5月18日截止)2022-05-04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