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65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桃園市11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2023-06-21轉知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案2025-07-02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訂於1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至4時辦理115年「科技發展與趨勢系列課程」第2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