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10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內政部為推動「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辦理推廣講座及活動相關訊息2023-08-21轉知花蓮縣政府「114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1份2024-11-06校內法令規章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