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衛生福利部辦理中華民國第28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案2024-03-27轉知國立台灣師範大學114學年度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資訊2024-11-06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112年合製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數位課程已登載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