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12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2022-07-29112年「父親節攝影及短文徵件策展」活動,歡迎同仁參與2023-07-03112年度表揚愛心模範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請依規申請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