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2023-01-06「ESG碳盤查管理師證照班」課程,歡迎相關人員踴躍參加2023-05-2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以下簡稱MyData)建置「不得具大陸戶籍、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自114年4月30日上線,請同仁多加利用。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