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3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2025-02-25檢送「111學年度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及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簡章(含積分表)」1份2022-02-11轉知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公司甄試簡章暨招考訊息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