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業經勞動部以112年11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8635號令發布2023-12-07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本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案2024-05-28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案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