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64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辦理「114-115年生命教育推動發展計畫」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生命教育第二專長及專長增能學分班相關資訊2025-05-20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2026-01-13轉知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與晨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各項保險優惠方案,請同仁參考利用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