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34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為114學年度商借教師至國教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請惠予推薦2025-02-18推廣教育「地政士學士學分班第5期」招生簡章2023-07-19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商借教師協助本院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