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參閱。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40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轉知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2026-06-12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文化研究所招生宣傳電子海報,協助張貼公告周知2023-09-28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案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