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2-24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廉政倫理 / 政令宣導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113學年度招生訊息乙份2023-10-24「111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1份,請同仁踴躍報考。2021-12-1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