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2-24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廉政倫理 / 政令宣導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教育部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以,為加強宣導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於8月9日(含當日)以後戶籍遷出者,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請參閱。2021-11-09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與大學院校簽訂英語學習合作備忘錄,提供公務人員進修語言課程優惠方案,請同仁參考運用。2022-05-05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