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10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114年至117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保險,經公開徵選由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賡續承2025-02-18「花蓮縣112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2023-04-18轉知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懶人包」宣導資源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