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141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2023-02-0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1年9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號令修正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瀏覽下載2022-10-26內政部114年「緣起相遇時」單身聯誼活動,第10-14梯次,訂於114年7月28日至8月6日受理報名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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