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為落實前開規定,請本校同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2-04-22Post category:人事室 / 利益迴避 / 政風宣導 / 最新消息 Post Views: 22人事主任人事主任相關內容有關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9點附表,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一案2022-05-12國立花蓮女中110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輔導科)2022-04-1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開徵求附屬高級中學第15任校長候選人2025-01-17